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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并行不悖
剛剛統計的全國政協提案數目顯示,今年超過一半的經濟類提案關注房地產及相關領域,其中物業稅和房價問題尤為突出。 3月4日,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更愿意把物業稅稱為“房地產稅”。他認為,這項稅收開征條件已經完全成熟,但在操作路徑上需“漸進”。 賈康在其今年的提案中建議,物業稅設計方案要充分考慮到社會公眾的心理反應,對一定面積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可永不實征。 另一方面,鑒于物業稅可能引發地方政府對于“土地財政”的擔憂,物業稅和土地出讓金是“房稅”與“地租”的關系,兩者可相互匹配、并行不悖。 同日,全國政協委員、上海社科院城市與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張泓銘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亦認為,物業稅征收可先縮小牽動面,逐步擴大。 “即便一開始還不能調整好全部利益關系,但至少要給社會一個明確的信號,以便達到市場調控的部分目的。”張泓銘表示。 “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并行不悖” 《21世紀》:由于擔心物業稅開征會影響到既有的“土地財政”格局,這項新稅種雖“空轉”多年,但仍為地方政府所警惕:物業稅會如何影響到土地出讓金的征收? 賈康:近年來土地出讓金的生成價位較高,一旦推出房地產稅,其生成價位的確會因交易者預期的改變而相對較低,但這種差異并不能成為開征房地產稅的硬障礙。在中國漸進改革已形成“路徑依賴”的情況下,我們完全可以設計“老房地產稅”與“新房地產稅”有所不同的稅務區別對待辦法。 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稅收應該屬于地方稅種,它會替代一直以來屬于政府短期行為的“土地財政”。我們在經濟學分析中,認為這是一種合理的替代。新稅種開征以后,土地出讓金仍然會存在,但它不會像現在這樣,為地方政府所高度依賴。 “土地出讓金”在經濟性質上是一種“地租”,是政府憑借所有者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產稅,其性質是不動產保有環節上使用權持有人所必須繳納的法定稅負,收取者(國家)憑借的是社會管理者的政治權力。“租”與“稅”兩者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不存在“重復征收”問題。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地方政府其實也是“土地財政”,但其主要從不動產保有環節上取得。我們應當改變目前“土地財政”資金籌集唯一來自土地批租環節的方式,推動切實可行的征稅方案。 《21世紀》:現在地方政府的任期制也決定了土地行政決策的短期化行為,物業稅的開征能在多大程度上替代目前的“土地財政”? 賈康:作為財產保有環節的地方稅種,在地方轄區內的不動產所產生的房地產稅,將成為地方稅收體系里穩定的支柱財源。目前地方政府財庫中來自土地不動產類的稅收收入大約在百分之十幾,新稅開征后這個比率有可能提升到30%以上。 相關專題: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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